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政策法规 > 文章

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0版)

时间:2020-01-27    点击: 次    来源:河北省政府办公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保证应急处置人员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检测样本的铁路运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其他省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省应急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市、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县应急指挥部由同级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本省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明确本部门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
(三)专家委员会。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建省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本省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省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四)应急处理机构(部门)。
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别按照职责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2海关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及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省农业农村厅应会同海关、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二)预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动物疫情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作出预警。
(三)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级以上政府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医实验室和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海关;农业农村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执行公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海关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形式。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上一篇:卫健委:加强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卫健委: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