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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9-12-26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2019年12月26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第三届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农办牧【2019】80号),确定了新的委员会章程。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在农业农村部领导下依法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国家动物卫生风险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  委员会由农业农村部负责组建和管理。

第四条  委员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5名,委员和执行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农业农村部主管副部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农村部总畜牧师、国家首席兽医师,畜牧兽医局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执行委员均由农业农村部聘任。

第八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修订委员会章程,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计划,提出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原则、政策、措施、建议;

(三)审定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

(四)承担重大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等动物卫生状况风险评估;

(五)承担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兽医体系效能评估以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

(六)开展职能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工作,研究有关国际组织相关标准、准则,并提出政策建议;

(七)负责职能相关领域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八)完成农业农村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该中心为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工作人员。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

(二)组织实施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三)筹备各类会议;

(四)协调组织委员及专家完成评估任务;

(五)负责管理委员会印章和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六)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兽医、畜牧(含水产)、食品、医疗卫生和生物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委员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素质,工作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二)在动物卫生管理及学术研究等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业务水平,了解和掌握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和趋势,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三)热心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事业,能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60周岁(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参加委员会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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