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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

时间:2019-08-25    点击: 次    来源:湖北政府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

鄂政发〔2019〕2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放心肉食品、公共卫生安全和优美生态环境的新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精神,现就加强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动物防疫工作责任

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和畜牧生产、屠宰、加工、经营等从业者的防疫主体责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疫工作责任体系。依据疫病种类、危害程度、流行范围,科学合理划定各级政府的防疫工作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职能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坚持有责必履、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由上级动物防疫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疫情处置联合调查组,迅速追踪溯源、查明原因、找出问题、堵塞漏洞,坚决做到疫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追责不到位不放过。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对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入位、密切配合、联防联控。(责任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健全动物防疫工作体系

(一)高标准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方针,抓在平常、严在经常,从动物疫病预防、疫情监测报告、控制扑灭、检验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等方面,建立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可追溯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体系。探索动物疫病防控网格化管理,将防疫区域和任务精准量化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口蹄疫、猪瘟、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应免尽免,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高效率做好疫情监测预警工作。巩固省、市、县三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络,实施“互联网+”监管,建设疫情监测报告“一张网”,利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提高疫情监测、疫情报告和快速处置能力,做到快检、快报、快处置。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分析研判机制,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专家团,定期开展重大动物疫病流行趋势研判会商,及时发布疫情风险预警信息,为疫病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科学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高质量做好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完善快速响应机制、扑杀补助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和“分级负责、部门联动”机制。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第一时间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坚持“抓早、抓快、抓严、抓小”,借鉴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形成的“一封住七管住”有效措施,对疫区实施有效封锁,对受威胁区、活畜禽调运、畜禽饲喂、车辆消毒、人员消毒、疫区饲料外运、畜禽产品调运等实施有效管理,从饲料、生产、流通、加工、市场全流程严防严控,切实防止疫情扩散蔓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高强度做好检验检疫和执法监督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合理布局动物检疫申报点,提高检疫申报出证便捷度。全面落实生猪屠宰“两项制度”和其它动物屠宰场检验检疫制度,对动物交易调运、屠宰加工、肉食品流通等环节实现检验检疫全覆盖,有效杜绝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肉食品进入市场流通。推动设区的市加快严禁餐厨剩余物喂猪监管的地方立法,建立健全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处理全程监管机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高水平做好防疫技术创新工作。引导社会化兽医机构健康发展,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检测检疫方面的科技攻关,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科技支撑水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农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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