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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生物安全手册

时间:2019-03-03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佚名 - 小 + 大

3.检测要求

3.1 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时,随机抽取血样,检测非洲猪瘟病毒。

3.1.1 经PCR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非洲猪瘟病毒为阴性的,且检验检疫合格的同批次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3.1.2 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屠宰企业应当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驻场官方兽医。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屠宰企业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连同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48小时后,可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请评估。

3.2 发现可疑非洲猪瘟的生猪,应立即停止生产,并报告驻场官方兽医。同时,按规定采集相应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3.2.1 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方可继续屠宰。

3.2.2 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按照3.1.2处置。

4.记录要求

4.1 同步检验检疫记录包括待宰圈号、检验检疫时间、检验检疫项目和结果、检验检疫人员和签字等。

4.2 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五章 猪血管理要点(二关注)

为了规范规模生猪屠宰企业猪血的管理,加强猪血质量控制和管理,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特制定此要点。

1.收集、储藏设备要求

1.1 收集、储存设备的材质应为不锈钢,耐腐蚀,易于清洗和消毒。

1.2 需要搅拌时,应使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工具。

1.3 储存罐大小应与屠宰规模相适应。

1.4 屠宰企业不能自行晒干、烘干血液。

1.5 屠宰企业应掌握猪血销售去向,并有销售协议。

2.检测要求

2.1 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合格的猪血可作为食品原料或者医药提取、饲料原料等用途。

2.2 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不合格的猪血,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收集储存设备和相关工具等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3.储存要求

3.1 储存罐应有制冷装置,温度控制在0℃-4℃。

3.2 血液在储存罐储存时间不宜超过72h。

4. 清洗消毒程序

储存罐清空后,应及时对生产用泵、储存罐以及管道进行清洗消毒,程序如下:先用清水冲洗,接着依次用消毒液消毒,浸泡30min后再用清水冲洗。

5.记录要求

5.1 猪血管理记录应包括来源、数量、非洲猪瘟检测情况、储存温度、储存时间及销售去向等相关数据。

5.2 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六章 无害化处理要点(四落实)

为了规范规模生猪屠宰企业污水、污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行为,减少非洲猪瘟和其他疫病隐患,特制定此要点。

1.处理要求

1.1 屠宰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水、污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废弃物等及时进行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

1.2 污水、污物、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1.3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运输工具和盛载容器、暂存场所,以及处理操作人员配备等,应与屠宰规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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