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1-19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兽医局 - 小 + 大
五、组织实施 (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 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 二) 规范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 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级财政部门, 切实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疫苗供应,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 各地应建立健全本部门 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疫苗采购应以 质量、 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 并自 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 禁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超出使用范围宣传。 应建立健全疫苗计划、供应、监督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 建立健全疫苗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 三) 推进“ 先打后补”。 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时间表、路线图, 积极推进有关工作, 确保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在 2020 年全面实现“ 先打后补”。 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 先打后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目前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可暂实施省级疫苗集中采购,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 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 四)组织技术培训。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省级免疫技术师资培训。 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 ( 五) 规范免疫操作。 免疫时应按照要求更换注射针头, 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 同 时, 要及时制 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 实行全程冷链运输, 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 ( 六) 完善免疫记录。 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 出栏、 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 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 切实做到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 七) 落实报告制度。 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 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 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 出 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 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 ( 八) 评估免疫效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 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农业农村部将组织两次定期检查,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兽药GMP有关规定, 进一步规范疫苗生产行为 。 全面实施兽药“ 二维码”管 理制度, 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具体实施疫苗质量监管工作, 对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对生产企业实行督导检查,必要时实行驻厂监督。 进一步强化强制免疫疫苗采购、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测, 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及时向社会发布。 七、经费支持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 农医发〔 2016 〕 35 号) 要求,对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 中央财政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统计数量和疫苗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 以及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 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和需求数量,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疫苗补助资金, 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八、其他 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可根据本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