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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9-01-25    点击: 次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上海市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实施方案

沪农委〔2019〕18号

各区农委、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要求,从2019年2月1日起,全面开展生猪屠宰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为做好全市生猪屠宰环节的非洲猪瘟检测工作,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抓紧落实。特此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要求,有效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全面落实生猪屠宰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现结合我市生猪屠宰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以下简称“119号公告”)要求,全面开展全市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强化生猪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与监管作用,规范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有效防控非洲猪瘟,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主体责任。有关区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一步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生猪待宰、临床巡检、屠宰检验等制度。对每批生猪实施非洲猪瘟检测的采样和自检,检测结果阳性的应第一时间将结果报区畜牧兽医部门,并送样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检测。在日常检查中,主动接受市级“飞检”与区级“抽检”。

(二)加强监督指导。有关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采样、检测和记录等工作,严格屠宰环节生猪产品和屠宰企业暂存产品抽样检测核查制度;负责本辖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核查工作,组织做好阳性生猪和生猪产品的溯源追踪、排查以及通报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作。工作中加强监管和技术部门间沟通协作,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管,做好生猪屠宰企业、驻场官方兽医等有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规范检疫出证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主动提供技术支撑,开展检测操作技术培训、“飞检”现场指导、疑似阳性样品复检、市级“飞检”与区级“抽检”样品的检测等工作(对确需报告项目出具书面结果)。

三、工作措施

(一)生猪屠宰企业自检工作。生猪屠宰企业应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采用经农业农村部专家评审通过的快速检测试剂,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屠宰企业要根据自检结果认真填写“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记录”(见附件),并由驻场官方兽医确认签字,同时做好各项屠宰记录。

(二)区级“抽检”与市级“飞检”工作。有关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生猪屠宰环节的非洲猪瘟的核查与评估工作,每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抽检”工作,检验工作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飞检”行动,具体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每季度的前两周开展一次全市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飞检”行动,检验工作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对屠宰过程中采样按批次采集暂存混合血;对上市前生猪产品和屠宰企业暂存产品抽检,可采集下颌淋巴结或脾脏。记录采样产品批次编号,并将编号标签纸与样品一同对应封装,样品一式三份,采样过程需屠宰企业现场签字确认。取样程序具体参照“官方取样程序”和“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中的相关要求,并填写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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