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1-06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 作者:朱增勇 - 小 + 大
二、欧盟非洲猪瘟下的生猪调运立法建立相关防治措施 2002年6月欧盟委员会颁布2002/60/EC防治非洲猪瘟的具体条文措施。在此框架下,第2003/422/EC号决议制定了非洲猪瘟诊断手册,第2005/363/EC号决议制定了关于在意大利撒丁岛针对非洲猪瘟的动物卫生保护措施,第2011/78/UE号决议制定了预防非洲猪瘟传播的措施。 欧盟在发生重大疫病时需要成员国:协调主要疫病在监测、通知和控制方法方面的立法;协调进口条件和程序;协调动物识别和可追溯性规则和方法;建立动物调运通知和认证的公共追溯网络(TRAC?ES);建立社区和国家实验室网络。其中动物疫病通知系统(ADNS)由食物链和动物健康常设委员会(SCOFCAH)负责。成员国必须确保对疫情做出迅速反应。欧盟委员会通过成员国首席兽医官网络、ADNS和SCOFCAH在数小时内采取具体的社区措施。欧盟不仅要求对已经在社区一级受到管制的疫病做出迅速反应,而且要求对那些没有具体立法的新出现的疫病做出迅速反应。另外,在欧盟成员国建立社区兽医应急小组并做出迅速反应。欧盟在非洲猪瘟防控方面的主要经验是:加强养殖场生物安全、禁止泔水猪、育肥猪鉴定和注册、调运控制、加强监督、扑杀政策、区域划分、消毒。 就单个国家来说,2017年波兰暴发了585起野猪非洲猪瘟病例和81起家猪非洲猪瘟病例。根据欧盟2014/17/EC决议划定了保护区(疫病暴发地点外3公里)和缓冲区(10公里)。在保护区和缓冲区禁止活猪出猪舍,所有养殖户必须向社区兽医办公室报告,对所有猪舍进行检测。如果铁路或者公路从观察区外部调入屠宰用生猪没有装卸或者停留,可以运输生猪。在完成扑杀并消毒40天或30天后,在社区兽医办公室批准后,保护区和观察区可以调出生猪。完成消毒40天后,没有新疫情,通过样本猪检测血液非洲猪瘟呈阴性,在社区兽医办公室批准后,可以继续调入生猪。 西班牙在非洲猪瘟根除中,立法将全国分为两个区域,分别是非洲猪瘟无疫血清监测区和非洲猪瘟感染区。感染区内活动物和猪肉不得进入无疫区。后续再将感染区细分为已经至少1年无临床病例但还有少量血清阳性样品的地区以及感染区,进一步实时根除计划,最终根除非洲猪瘟。 三、巴西非洲猪瘟根除计划中的生猪调运 1980年巴西颁布非洲猪瘟控制计划来根除非洲猪瘟。根据国内养殖分布特点、动物及其产品流向等,划分区域,分区域进行根除。用于屠宰或者其他目的的活猪(仔猪和种猪等),只有获得动物检疫许可后才可在各州运输,只有无传染病的农场或地区才有机会获得建议许可。并且跨区域育肥用生猪运输在出发地和目的地隔离饲养进行血清学检测合格后才能入栏。此外,还加强了猪场和屠宰厂抽样检测以及疫情监测、通报,专门指派兽医负责疫情检查。 四、对我国非洲猪瘟根除及活猪调运启示 全面实施分区防控,实施分区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可以有效防控动物疫病。在区域管理上,实行联控联防,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有助于根除非洲猪瘟。在合理划分区域基础上,区域内各省市加强合作,加强对非法生猪(或猪肉制品)跨区域调运行为的打击和监管,及时扑杀、处理区域内受感染的病死猪,加强消毒防疫,加强各区域的生物安全措施以及生猪血清样本检测、疫情监测,以区域为单位逐渐根除非洲猪瘟。 基于本国生物安全水平,美国和欧盟在非洲猪瘟等传染性疫病暴发确诊后,在合理划分区域后,允许检疫合格、获得许可的生猪调运。我国生猪养殖量大、区域广、养殖群体众多(美国生猪养殖户仅6.9万户),养殖主体间生物安全意识及生物安全水平等实际情况与发达国家差异较大。同时考虑到短期内由生猪调运向猪肉调运转变的适应过程,产销区在加强冷链物流建设、向冷鲜肉流通为主转变的同时,加强兽医防疫系统和溯源系统建设,强化基层兽医体系及其服务水平,提升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性的养殖场质量和数量。允许生物安全性高的养殖企业跨省调运仔猪(或育肥猪),通过生物安全通道调运至生物安全性高的规模育肥场或者屠宰厂直接屠宰。而生物安全水平较差的中小规模户和散户当地屠宰、当地消费,严格控制其调运范围,将有助于在区域防控下扑杀非洲猪瘟,同时有利于减少活猪禁调下区域间乃至省内不同产销区高价格差,既减少非法调运,又能降低疫情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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