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试卷运送和保管 第十六条 试卷应当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方式逐级运送。 第十七条 试卷采用直接押运方式运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定专人负责运送全程监控;单车运送时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运送时每车不得少于两人押运; (二)专车运送,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严禁搭载与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三)押运过程中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随时报告运送途中情况;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同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安、保密部门报告,并立即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八条 以火车、航空等其他方式运送的,应当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试卷接收单位应当对试卷数量、密封情况进行清点查验,并与运送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在接收试卷后至每场考试开考前,应当将试卷存放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保管,该场所可以同时用于保管答题卡。 第二十一条 试卷保管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守卫值班制度。保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试卷的领取、分发和销毁 第二十二条 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对试卷的领取、分发和销毁过程实施保密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试卷的领取、点验和分发,并与监考员办理分发登记手续。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的领取、点验和分发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对试卷袋密封情况进行查验。 第二十四条 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安排专人对试卷、备用试卷、答题卡进行清点、封装、移交和保管。备用试卷和答题卡应当专门存放和保管。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答题卡的清点、封装、移交和保管场所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 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二日内,将备用试卷和答题卡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方式送交考区兽医主管部门,考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用试卷和答题卡后二日内,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方式送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六条 试卷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全部销毁,填写销毁记录。 第六章 阅卷评分 第二十七条 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正式拆封启用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二十八条 阅卷应当在相对封闭的场所进行,并全程监控。阅卷数据应当及时备份。 第二十九条 成绩数据库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管理。 第七章 保密责任 第三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相关工作,并根据其性质、情节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参与考试命题、印制、运送、监考、评卷等环节工作的其他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相关工作,并视其性质、情节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将考务工作委托专业考试机构承担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11年5月16日印发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农医发〔201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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