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二十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审或整改审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专题会议审核后报农业部。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保密。 评估专家组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被评估单位或与被评估单位有关的中介机构或人员的馈赠; (二)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进行不当接触; (三)评估结果未公布前,泄露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行为。 第四章 公布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自收到评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否合格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将审核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并对外公布。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根据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评估情况,并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申请国际评估认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对已公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维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通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暂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一)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发生有限疫情,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建立感染控制区的; (二)区域区划发生变化,且屏障体系不能满足区域管理要求的; (三)兽医机构体系及财政保障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支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维持和运行的; (四)监测证据不能证明规定动物疫病无疫状况的; (五)其他不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需要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动物疫病发生后24小时内开始建设感染控制区。 有限疫情控制后,感染控制区在规定动物疫病的2个潜伏期内未再发生规定动物疫病,且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申请,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感染控制区建设情况组织开展评估。评估合格的,农业部对外宣布建成感染控制区,并恢复感染控制区外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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