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估 第十条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收到农业部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评审细则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 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 (二)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书面评审合格的,评估专家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方案,并在,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现场评审方案和评估纪律等; (二)听取申请单位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及管理情况的介绍; (三)实地核查有关资料、档案和建设情况。 第十六条 评估专家组组长可以根据评审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陈述有关情况。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专家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并配合专家组开展评估。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根据评审细则确定的评审指标逐项核查,对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现场评审结果。现场评审结果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不予通过”。 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场评审指标中的关键项全部为“符合”,重点项没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占总项数80%以上(含)。其中:重点项中+基本符合,项数不超过重点项总项数的15%;普通项中“不符合”项总项数不超过普通项总项数的10%。 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整改后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关键项中没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总项数达到60%;以上(含)但不足80%; (三)通过限期整改可以达到“建议通过”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不予通过”: (一)关键项中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总项数不足60%; (三)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第十八条 需要整改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估专家组建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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