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养殖场、养殖户退出前后的照片等影像资料。 (3)养殖场、养殖户与各乡镇政府签定的禁养承诺书。 (4)各乡镇政府上报四方确认的基础数据、与养殖场(户)签订的退出补偿协议书。 区农委、农业局、审计机构根据属地政府上报的材料,组织相关部门对属地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成后编制验收报告。 6.资金拨付 验收合格后,区农委、区农业局按程序向相关乡镇政府拨付补偿补助资金。补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后,相关乡镇政府要做好资金的财务手续,用好财政补偿补助资金,确保补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七、职责分工 (一)区农委、区农业局:协助主管副区长全面做好低端养殖业、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退出工作;负责聘请审计机构对低端养殖业、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退出工作进行跟踪审计;负责制定通州区关于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工作实施方案;负责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二)区水务局:负责协助相关乡镇政府做好北运河、潮白河流域确权范围内畜禽养殖场、养殖户退出工作。 (三)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做好区级水源地养殖业污染源的认定工作,协助相关乡镇做好畜禽养殖场、养殖户退出工作。 (四)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负责配合乡镇政府做好低端养殖业、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的退出工作。 (五)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委办局、各乡镇政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六)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对低端养殖业、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退出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七)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低端养殖业、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退出工作的合法性予以把关,并提供法律支持。 (八)区财政局:负责补偿资金的筹措、拨付等工作。 (九)通州公安分局:负责做好低端养殖业、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通州工商分局:负责对退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户的营业执照依法办理注销等手续。 (十一)区政府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协助制定本方案的补偿补助办法。 (十二)区审计局:按程序实施审计监督。 (十三)属地乡镇政府: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制定辖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清退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辖区低端养殖业、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的退出工作。清退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可通过乡镇腾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解决。清退工作完成后,各乡镇政府加强辖区内巡查,建立长效机制,严防低端养殖反弹。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经区政府同意,成立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的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各相关乡镇政府成立养殖场、养殖户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正职担任,在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全力做好本辖区养殖场、养殖户退出工作的组织管理,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本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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