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上物腾退补偿补助 由专业评估公司对规模养殖场地上物面积、房屋、相关设施等进行评估,被腾退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地上物的拆除、搬迁腾退工作,根据评估情况给予补偿补助。 按照《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地上物面积认定标准》,在地上物面积认定后,对退出土地上的房屋重置成新价,由受托评估机构按照北估秘〔2016〕001号,经评估确定后给予补偿;因低端养殖业退出工作产生搬迁补助费、地上物搬迁补偿补助费等,参照相关区域补偿水平结合市场价格标准,按照《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地上物补偿补助标准》给予腾退补偿助。 如特殊设备、材料等搬迁补助费标准补偿偏离市场价值的,可按照《特殊设备、材料等搬迁补助费询价程序》询价后进行补偿。 (3)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 按照《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停产停业补助标准》给予被腾退养殖场停产停业补助费。 4.各乡镇政府对未列入2017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养殖场、养殖户进行腾退工作,补偿补助标准按本方案政策执行;对已列入2017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养殖场、养殖户,畜禽清退按照本方案执行,其他按照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不适用本方案。 五、奖励措施 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工作纳入各乡镇年终绩效考核。 六、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区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退出工作;完成全区低端养殖业散养户、养殖大户、规模养殖场的畜禽清退工作。 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全区低端养殖业散养户、养殖大户、规模养殖场全部退出工作。 (二)工作步骤 1.制定方案,调查摸底,建立台账(2017年5月31日前) 各乡镇政府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的腾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辖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清退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聘请第三方有国家职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属地养殖场、养殖户的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并经属地乡镇政府、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养殖场或养殖户四方确认;对养殖品种、数量等基础数据的确认以四方现场核查当日为时间节点,在四方确认基础数据并按标准测算出补偿补助金额后,各乡镇政府根据四方确认的基础数据和补偿补助金额与养殖场、养殖户签订退出协议、禁养承诺书,各乡镇政府及养殖场户签字盖章后留存,并报区农业局。 2.完成禁养区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地上物拆除、土地腾退等工作;完成低端养殖业散养户、养殖大户、规模养殖场的畜禽清退工作。(2017年6月30日前) 3.完成低端养殖业养殖大户、规模养殖场的地上物拆除及土地腾退工作。(2017年9月30日前) 4.检查验收(2017年10月31日前) 各乡镇政府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养殖场、养殖户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变更前、后的复印件,及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对生产经营地迁出北京、但营业执照没有变更的,须出具所在各乡镇政府相关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