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地上物面积认定标准》,在地上物面积认定后,对退出土地上的房屋重置成新价,由受托评估机构按照《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号),经评估确定后给予补偿;因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退出工作产生搬迁补助费、地上物搬迁补偿补助费等,参照相关区域补偿水平结合市场价格标准,按照《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地上物补偿补助标准》给予腾退补偿补助。 如特殊设备、材料等搬迁补助费标准补偿偏离市场价值的,可按照《特殊设备、材料等搬迁补助费询价程序》询价后进行补偿。 3.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 按照《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停产停业补助标准》给予被腾退养殖场停产停业补助费。 4.各乡镇政府对未列入2017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养殖场进行腾退工作,补偿补助标准按本方案政策执行;对已列入2017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养殖场,畜禽清退按照本方案执行,其他按照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不适用本方案。 (二)低端养殖业 1.散养户: 给予散养户补偿:参照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公布的《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猪、牛、羊、禽等动物强制扑杀补偿基准指导价格表》指导价格的100%给予补偿,散养户自行完成畜禽清退和养殖设施设备的拆除工作。 2.养殖大户:养殖规模较大(猪存栏500头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200头以上,禽类存栏3000只以上),但手续不完整的养殖户。 (1)畜禽清退补偿 畜禽补偿标准参照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公布的《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猪、牛、羊、禽等动物强制扑杀补偿基准指导价格表》指导价格的30%给予补偿。 (2)地上物腾退补偿补助 由专业评估公司对养殖大户地上物面积、房屋、相关设施等进行评估,被腾退养殖大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地上物的拆除、搬迁腾退工作,根据评估情况给予补偿补助。 按照《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地上物面积认定标准》,在地上物面积认定后,对退出土地上的房屋重置成新价,由受托评估机构按照《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号),经评估确定后给予补偿;因低端养殖业退出工作产生搬迁补助费、地上物搬迁补偿补助费等,参照相关区域补偿水平结合市场价格标准,按照《通州区低端养殖业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退出地上物补偿补助标准》给予腾退补偿补助。 如特殊设备、材料等搬迁补助费标准补偿偏离市场价值的,可按照《特殊设备、材料等搬迁补助费询价程序》询价后进行补偿。 3.规模养殖场:已在区农业局登记的养殖场及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备案养殖场。 (1)畜禽清退补偿 畜禽补偿标准参照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公布的《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猪、牛、羊、禽等动物强制扑杀补偿基准指导价格表》指导价格的30%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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