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动物移动环节兽医卫生风险管理。鼓励加强畜禽贩运经纪人管理。推动实施基于监督管理和动物疫病监测的产地检疫出证制度。建立活畜禽移动控制与动物疫病监测结合促进机制,强化调出地“准出”与调入地“准入”联动监管,规范活畜禽跨地区流通行为,限制活畜禽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出台检疫申报受理规范,加强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在建区输入活畜禽的风险控制。严格实行输入地检疫审批制度和隔离检疫制度。出台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和精液、卵、胚胎供体动物健康标准。严格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落实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落地报告和隔离检疫制度。明确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经济动物、比赛类动物和实验动物的检疫要求。根据畜禽养殖分布情况,优化屠宰产业布局,推动畜禽集中屠宰。完善肉品冷链物流体系。鼓励采取电子交易等方式,促进屠宰场与养殖场直接对接交易,降低活畜禽流通引发的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风险和动物产品卫生安全风险。 3.严格屠宰环节兽医卫生风险管理。出台屠宰企业风险分级管理规范,落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行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制度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制度,严格从生猪入场到肉品出场全过程质量控制。强化生猪屠宰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害猪,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 4.建立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加快建立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推动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深化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业保险联动机制建设。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和运营,促进病死畜禽资源化利用。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建立部门间监管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病死畜禽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 (五)推动兽药产业转型升级 1.创新兽药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改革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制度,提高技术审查标准。修订兽药注册办法,调整不同类别兽药注册要求,建立符合中兽药特点的注册制度。科学设定宠物用药质量标准与食品动物用药质量标准。实施兽药临床研究和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完善新兽药安全评价标准,严格兽药上市前风险评估。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体系,加强对有潜在安全风险兽药品种的安全性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形成鼓励创新、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的兽药评审工作机制。 2.优化兽药产业结构。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兽药产业集中度,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势头。修订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提高兽药生产经营技术门槛,淘汰生产工艺落后和质量安全隐患大的兽药产品。改革完善强制免疫疫苗定点企业管理制度。加大兽用抗菌药安全风险评估力度,加快淘汰高风险品种。支持研发新型抗感染药物,动物专用原料药及制剂、安全高效的多价多联疫苗、新型标记疫苗及兽医诊断制品、宠物和水产用疫苗。逐步压减转瓶培养方式、粉散预混剂等简单剂型生产能力。鼓励生产技术、生产工艺创新。重点发展高密度培养、浓缩纯化、基因工程等疫苗生产研制技术。加快发展宠物、牛羊、蜂蚕以及水产养殖用动物专用药,微生态制剂及低毒环保消毒剂。支持利用现代先进技术开发佐剂、浇泼剂(透皮剂)、缓释、控释剂、靶向、粘膜给药制剂。 3.营造良好兽药市场环境。支持兽药连锁经营,加快构建现代兽药物流体系。加强互联网兽药经营管理,促进兽药电子商务规范发展。严格管理抗菌药物原料药的销售渠道,禁止抗菌药物网络销售。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兽药研发、生产和经营企业信用记录,实施基于企业信用评价的差别化监管制度,建立失信企业惩戒机制。落实企业兽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经营企业重点监控制度,规范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兽药质量安全。 4.加强标准化建设。规范兽药标准管理,建立兽药质量标准评价和淘汰机制,完善兽药质量标准体系。实施兽药标准提升行动,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以禁用兽药和人用抗菌药为重点,加大兽药特别是中兽药中非法添加其他成分检测方法标准制订力度。支持原辅材料控制、无特定病原体(SPF)鸡(胚)病原微生物检测方法、标准试剂研究。加强兽药标准物质管理,建立兽药标准物质审核制度,实施兽药标准物质与兽药注册准入关联审批。鼓励科研机构和生产企业参与标准物质研发制备工作,提升兽药标准物质的供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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