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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时间:2016-06-16    点击: 次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5年2月1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市长黄奇帆签发第288号令,全文如下。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规定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建立全市行政区域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是指按照国家无疫区建设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通过对动物疫病采取预防、控制等措施,使规定动物疫病达到国家控制标准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规定动物疫病,是指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牛羊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动物疫病。

第三条 无疫区内规定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治理的原则。

无疫区内对规定动物疫病采取免疫、检疫、监测、净化,以及对染疫动物采取隔离、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进行控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无疫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疫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的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五条 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无疫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疫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林业、公安、交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街道和特定区域的兽医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疫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无疫区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无疫区建设

第七条 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无疫区建设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全市无疫区建设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无疫区建设方案,制定本地区无疫区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无疫区建设实施方案应当报市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无疫区建设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动物防疫屏障体系完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指定道口、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隔离场所等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动物防疫屏障体系建设要求,具备防控市外疫病传入的能力;

(二)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完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检疫、执法、监察等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建设要求,具备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实施有效监控的能力;

(三)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和动物疫病控制体系完善,各级冷链系统、动物疫病防控信息系统、无害化处理场所等设施设备建设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要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兽医机构、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以下简称兽医实验室)、规定动物疫病应急处置预案健全,疫情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配置符合国家要求,具备有效监测预防规定动物疫病以及对动物疫情迅速反应和及时扑灭的能力;

(四)全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免疫效果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动物疫病监测符合国家要求,在规定的时期内没有发生规定动物疫病;

(五)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指定道口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指定道口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指定道口引导标志由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安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标志的选址及安装工作。

指定道口所在机场、车站、码头的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和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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