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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兽医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时间:2016-11-02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作者:农业部办公厅 - 小 + 大

 各级兽药监察机构核心能力评价指标

层级

省级

核心任务

1.兽药质量监督。
2.兽药抽样、检验。
3.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抽样、检验。
4.标准制修订。
5.风险监测、预警、复检工作。
6.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和监督抽样工作。
7.质量信息汇总。
8.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的现场核查,抽样和复核检测工作。
9.GMP、GSP检查验收工作。
10.标准物质协作标定工作。
11.技术指导、培训与考核工作。

能力指标

1.通过资质认定。
2.具备开展辖区内兽药和兽药残留监督检验、复核检验和委托检验等工作的能力。
3.具备开展兽药和兽药残留质量风险监测与预警的能力。
4.具备开展辖区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和监督抽样的能力。
5.具备开展兽药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标准物质等与兽药质量分析相关研究的能力。
6.具备GMP、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能力。
7.具备指导、检查、培训和考核辖区兽药检验机构业务技术的能力。
8.具备对辖区兽药生产、兽药经营和兽药使用等单位业务指导和培训的能力。
9.具备收集、整理、综合上报和反馈辖区内兽药质量信息的能力。
10.具备开展国家标准物质原料的初选工作,参加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的兽药标准品、对照品协作标定工作的能力。

核心设施设备

核心设施

1.具备业务分样制样室、理化实验室、精密仪器室、动物实验室、微生物(无菌)实验室、抗生素效价测定实验室等,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
2.实验辅助用房包括标本室、冷库、留样库、化学试剂库、危险品库、纯水制备室、气瓶室、配电室、空调机房、废弃物处理用房、洗刷消毒用房、受理用房等。
3.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与兽药检测实验室应分区域设立。

仪器设备

以《中国兽药典》、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等国家标准为基础确定仪器的种类与范围;以实际检验工作量及实验室规模确定装备数量。鉴别、含量测定同一参数相关关键设备至少配备2台。配备监督抽样设备。

业务要求

1.完成各类监督检测工作。包括标准制修订、标准复核、批签发、标准品标定、批准文号现场核查等工作。
2.定期开展辖区内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风险监测工作。
3.组织兽药生产、经营企业GMP、GSP检查、验收工作,检查覆盖面需达到100%。
4.按规定完成并上报辖区内兽药质量、兽药残留信息汇总工作。

如设置市、县级兽药监察机构,参照下列指标进行评价。

层级

地市级

县级

核心任务

1.兽药质量监督。
2.兽药抽样、检验。
3.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抽样、检验。
4.风险监测工作。
5.质量信息汇总。
6.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工作。

1.兽药质量监督。
2.兽药抽样、送样。
3.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抽样、送样、检验。
4.监督检查工作。
5.风险监测工作。
6.质量信息汇总。

能力指标

1.通过资质认定。
2.具备开展辖区内兽药和兽药残留监督抽样和检验的能力。
3.具备开展兽药和兽药残留质量风险监测的能力。
4.具备开展本辖区兽药经营企业和兽药使用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能力。
5.具备收集、整理、综合上报和反馈本辖区内兽药质量信息的能力。
6.具备开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的现场核查和抽样工作的能力。
7.具备开展GMP、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能力。

1.通过资质认定。
2.具备开展辖区内兽药抽样、送样,兽药残留监督抽检的能力。
3.具备开展兽药残留风险监测工作能力。
4.具备开展本辖区兽药经营企业和兽药使用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工作能力。
5.具备开展收集、整理、综合上报和反馈本辖区内兽药质量信息能力。
6.具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的现场核查和抽样工作的能力。
7.具备GMP、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能力。

核心设施设备

核心设施

1.具备业务分样制样室、理化实验室、精密仪器室、动物实验室、微生物(无菌)实验室、抗生素效价测定实验室等,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
2.实验辅助用房包括标本室、冷库、留样库、化学试剂库、危险品库、纯水制备室、气瓶室、配电室、空调机房、废弃物处理用房、洗刷消毒用房、受理用房等。
3.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与兽药检测实验室应分区域设立。

仪器设备

以《中国兽药典》、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等国家标准为基础确定仪器的种类与范围;以实际检验工作量及实验室规模确定装备数量。配备监督抽样设备。

业务要求

1.完成各类监督检测工作。包括标准制修订、标准复核、批签发、标准品标定、批准文号现场核查等工作。
2.定期开展辖区内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风险监测工作。
3.组织兽药生产、经营企业GMP、GSP检查、验收工作,检查覆盖面需达到100%。
4.按规定完成并上报辖区内兽药质量、兽药残留信息汇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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