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猪瘟 (一)净化评估标准 1.同时满足以下要求,视为达到免疫净化标准(控制标准): (1)生产母猪、后备种猪猪瘟抗体抽检合格率 90%以上; (2)连续两年以上无临床病例,猪瘟病原学检测阴性; (3)现场综合审查通过。 2.同时满足以下要求,视为达到非免疫净化标准(净化标准): (1)种公猪、生产母猪和后备种猪抽检,猪瘟抗体检测均为阴性; (2)停止免疫两年以上,无临床病例发生; (3)现场综合审查通过。 (二)抽检要求 评估小组专家负责设计抽样方案并监督抽样,省级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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