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禁养区的划定。 2 划定依据 (1)《环境保护法》 (2)《畜牧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术语与定义 3.1畜禽 包括猪、牛、鸡、羊、鸭、鹅等主要畜禽和鹿、狐、貂、骆驼、鸵鸟等经济动物。 3.2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3.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4 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和《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5 划定范围 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5.2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5.3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5.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5.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根据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确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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