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一)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各地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调整充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切实加强基层监管部门及派驻乡(镇)机构的执法力量,优化监管执法人员结构,加强监管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和作风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专业化、职业化监管队伍。要明确监管责任,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确认、汇总、上报和补助经费发放等项工作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工作有序规范。 (二)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病死畜禽流动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农业(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依法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互相通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问题,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对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查扣部门要通知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被查扣人承担,被查扣人在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从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中列支。 (三)完善监管措施。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依托省级动物卫生信息化平台,开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提升各环节监管能力。支持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区)、屠宰场、收集存贮点、无害化处理场等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录像、存档。建立健全病死畜禽申报送交、核实登记、定点收集、装卸运输、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补助发放各环节管理制度,确保病死畜禽全部无害化处理和财政资金安全。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加强养殖、屠宰、经营等环节从业人员的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依法生产、经营意识。发挥乡村、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广泛收集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线索。及时曝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收购、贩运、加工病死畜禽的不法分子,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病死畜禽无害处理体系建设和运行,加大扶持力度,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及时制定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和体系建设的具体方案。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责任部门监管的考核和督查督办。省农业厅要会同省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