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8日,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2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分六个部分,主要明确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的目标、相关责任、建设模式、配套政策和监管措施等方面内容。 一、出台的背景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越来越引起社会和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病死畜禽如若处理不当,不但会发生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风险,也会影响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甚至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为此,201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 我省是畜牧生产大省,畜禽饲养量大,但畜牧业总体生产水平仍然较低,散养比例仍然较高,病死畜禽数量较大、涉及范围广、处理难度大。2014年全省生猪饲养量5598万头、牛720万头、羊3715万只、家禽9.78亿只。如果生猪死亡率5%、牛羊2%、家禽8%计算,全年死亡生猪280万头、死亡牛羊88.7万头、死亡家禽7824万只。同时,我省毗邻京津,地理位置特殊,在这样背景下,《意见》强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社会公益性质,从生态文明建设和食品安全监管,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出发,对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作出了全面部署。《意见》的印发,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和食品安全监管常抓不懈的决心,为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遵循。 二、确定总体目标和要求 《实施意见》提出利用3年时间,建成覆盖所有县(市、区)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三、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责任 《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教学、科研、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二是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规定在公共场所发现所有权不明确的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各级政府责任区分。 四、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 《实施意见》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原则:一是确立了“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市场运作、财政补助”的建设原则;二是在无害化处理方式选择上,逐步推行化制、发酵、碳化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环保处理方式。处理比例2016年达到20%,2017年达到60%,2018年达到100%; 三是处理方式主要包括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和自行无害化处理体系两种建设形式。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生猪调出大县、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特养大县原则上要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其他县(市、区)可独自建设也可跨行政区域与毗邻县(市、区)合作建设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大型养殖场、屠宰场建设自行无害化处理体系。 五、完善相关的保障政策 《实施意见》要求:一是明确省及各地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根据需要适时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正常运营;二是有关部门要统筹整合生猪调出大县资励、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改造、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等项目资金,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三是将无害化处理设备按有关规定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四是要严格落实屠宰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地方配套资金;五是要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六是全面推进畜禽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七是提出科技、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在科研攻关、用地、环评等方面给与一定的优惠政策。 六、强化监管措施 《实施意见》要求:一是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明确监管责任,逐步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专业化、职业化监管队伍。二是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要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的打击力度;三是完善监管工作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个环节的监督机制;四是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养殖、屠宰、经营等各环节从业人员的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依法意识。 七、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意见》提出: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及时制定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和体系建设的具体方案。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责任部门监管的考核和督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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