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北省进一步推进养殖场动物疫病 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养殖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工作,有效、科学防控动物疫病的发生,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畜牧业发展、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为目标,坚持风险评估与科学监管相结合、评估结果运用与享受扶持政策相结合、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全力推进养殖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工作,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年度内完成所有养殖场的风险评估工作。 (二)2014年已评为B级、C级的养殖场升入上一级的比例不少于20%。 三、工作内容 (一)深化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与分级管理工作。各地要认真按照《河北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冀牧医防发〔2013〕8号)的规定,推进养殖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与分级管理工作。一是全面评估与升级。巩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A级单位数量,保证风险评估A级的质量,努力做好动物疫病风险评估B、C级单位的等级提升工作。对2015年6月底前仍未主动申请评估的养殖场,一律纳入C级管理。二是动态管理。对要求升级的养殖场,要根据企业提出的申请积极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及时做升级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动物疫病风险增高的,要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实施降级处理。三是科学监管。对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等级为C级的养殖场,尤其是防疫条件落后、基础设施建设简陋、饲养卫生条件差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处理。 (二)建立风险评估等级与畜牧兽医扶持政策挂钩机制。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风险评估等级与享受畜牧兽医优惠政策、项目资金支持以及其他奖励相挂钩的机制。取得动物疫病风险评估A级的养殖场,可优先享受相关畜牧扶持项目及优惠政策。已经取得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享受菜篮子项目、标准化项目等项目支持的单位,必须在2015年12月底前达到动物疫病风险评估A级。 (三)启动风险评估分级管理与进京、沪、津、辽企业审批挂钩制度。自2015年3月1日起,凡申请进京、沪、津、辽企业,必须达到动物疫病风险评估A级,未达到A级标准的,取消其进京、沪、津、辽认证资格。 (四)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数据库。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数据库。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动物防疫监管对象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5日前报省局并抄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对逾期不上报、未纳入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数据库的,将不予承认。数据库要定期在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与分级管理工作的领导,创新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积极推进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与分级管理工作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成立专家组,加强指导与服务,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评估结果和工作进展具体负责。省局将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市、县年终考核内容。 (二)严格标准,加强督导。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确定养殖场动物疫病风险等级。对已经进行评估的,要建立健全评估手续并及时上报,对评估手续不全的要重新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各地要加强督导抽查,实行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回头看”制度,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每季度向省局报告工作情况。 (三)统筹安排,协调联动。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强化畜牧兽医内部协作与配合,共同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严格评估的基础上,及时通过评估结果帮助养殖企业改善防疫条件,规范防疫行为,要加强与畜牧项目主管单位沟通,努力落实奖励机制挂钩政策。负责畜牧生产项目的单位要积极支持兽医机构开展相关风险评估工作,严格运用风险评估结果,确保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工作深入开展。 (四)广泛宣传,强化培训。各地要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宣传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与分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告知。加强对养殖场相关人员培训,提升养殖场主动申请评估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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