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整理包装车间温度保持在18 ℃以下,贮存生鲜家禽的冷库温度保持在0 ℃~4 ℃,并配有自动控温装置。 4.4 各加工场所根据清洁要求程度,应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如表1),各区之间应视清洁度的需要适当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表1 各加工场所洁净度的区分 加工场所 | 洁净度区分 | 活禽验收、屠宰、外包装、仓库等场所 | 一般作业区 | 分割、冷却、内脏处理、整理、检疫等场所 | 准清洁作业区 | 管制作业区 | 消毒、内包装等场所 | 清洁作业区 |
4.5 按《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3部分:空气微生物》(GB/T18204.3-2013)中的自然沉降法测定,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空气中的细菌总数宜参照表2规定执行。 表2 各作业区空气中的细菌总数要求 作业区 | 每平皿菌落数/(cfu/皿) | 清洁作业区 ≤ | 30 | 准清洁作业区 ≤ | 50 |
5、设施与设备 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5.1 配备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屠宰、冷却、冷藏等设备设施。 5.2 配备生鲜家禽运输专用车辆以及病禽专用运输工具。 5.3 生产用水及制冰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 6、卫生管理 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6.1 应制定质量管理手册和卫生标准操作规范(SSOP),并接受监督,鼓励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6.2 应配备经上岗培训的兽医卫生检验、检疫人员。 6.3 生产加工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上岗前应进行相应的动物防疫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帽,以便区别,当天的工作服应当天清洗。不同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应串岗。 6.4 活家禽验收、屠宰等接触活家禽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防护用品包括防水围裙、口罩、手套、长筒胶鞋、工作帽等,佩戴口罩应盖住鼻孔,当天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当天清洗消毒。 6.5 应有处理粪便、垫料、污水等废弃物的设施,并保持良好运行。家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处理应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执行,污水处理应按照《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执行。 7、检疫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家禽屠宰检疫的规定执行。 8、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按照GB14881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8.1 屠宰过程卫生要求 应按照《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 19478-2004)中5.1-5.7中的要求进行屠宰操作,屠宰过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8.1.1 浸烫水采用流动生产用水或经常换水,浸烫时水量应充足。 8.1.2 脱毛后去除禽体残毛、黄皮、脚皮和趾壳等,并用清水冲洗,确保胴体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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