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2-02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6 检验规则 6.1 感官指标、水分、粗蛋白质、钙和总磷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其余为型式检验项目。 6.2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生产厂可根据工艺、设备、配方、原料等的变化情况,自行确定出厂检验的批量。 6.3 试验测定值的双试验相对偏差按相应标准规定执行。 6.4 检则与仲裁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应考虑允许误差。 6.5 判定规则:卫生指标、药物和违禁药物等为判定指标。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 7 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 7.1 标签 商品饲料应在包装物上附有饲料标签,标签应符合GB 10648中的有关规定。 7.2 包装 7.2.1 饲料包装应完整,无污染和异味。 7.2.2 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14764的要求。 7.2.3 包装印刷油墨无毒,不应向内容物渗漏。 7.2.4 包装物不应重复使用。但是,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3 贮存 7.3.1 饲料的贮存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 7.3.2 不合格和变质饲料应做无害化处理,不应存放在饲料贮存场所内。 7.3.3 饲料贮存场地不应使用化学灭鼠药和杀鸟剂。 7.4 运输 7.4.1 运输工具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 7.4.2 运输作业应防止污染,保持包装的完整。 7.4.3 不应使用运输畜禽等动物的车辆运输饲料产品。 7.4.4 饲料运输工具和装卸场地应定期清洗和消毒。 8 其他有关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原则和规定 8.1 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8.2 严格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8.3 栽培饲料作物的农药使用按GB 4285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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