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规范标准 > 文章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时间:2009-05-29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农业部    作者:阳光网站 - 小 + 大

  8.3灭鼠、驱虫
    8.3.
1 定期投放灭鼠药,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并做无害化处理。

  8.3.2 选择高效、安全的抗寄生虫药进行寄生虫控制,控制程序符合NY 5031的要求。

  8.4运输
    8.4.1商品猪上市前,应经兽医卫生捡疫部门根据GBl6549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合格者方可上市屠宰。

  8.4.2输车辆在运输前和使用后要用消毒液彻底消毒。

  8.4.3运输途中,不应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8.5病、死猪处理 
    8.5.1
需要淘汰、处死的可疑病猪,应采取不会把血液和浸出物散播的方法进行扑杀,传染病猪尸体应GB 16548进行处理。

  8.5.2 猪场不得出售病猪、死猪。

  8.5.3 有治疗价值的病猪应隔离饲养,由兽医进行诊治。
    8.6废弃物处理
    8.6.
1 猪场废弃物处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

  8.6.2 粪便经堆积发酵后应作农业用肥。

  8.6.3 猪场污水应经发酵、沉淀后才能作为液体肥使用。

  8.7资料记录
    8.7.
1 认真做好日常生产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引种、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饲料消耗等。

  8.7.2 种猪要有来源、特征、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8.7.
3 做好饲料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情况的记录。 
    8.7.4
兽医人员应做好免疫、用药、发病和治疗情况记录。

  8.7.5 每批出场的猪应有出场猪号、销售地记录,以备查询。

  8.7.6 资料应尽可能长期保存,最少保留2年。

上一篇: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下一篇: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管理准则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