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牛业已逐渐由过去传统的生产方式向规模化生产发展,为提高规模肉牛场的综合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规模肉牛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生产,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根据山东省规模化肉牛场的生产现状与建设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的。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山东农业大学、莱阳农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乃科、万发春、宋恩亮、刘晓牧、杨在宾、孙国强。 肉牛场建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化肉牛场建设的场地、布局、建筑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200头以上规模化育肥牛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标准。 GBJ 39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52 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舍饲 喂草、喂料操作均在牛舍内进行。在牛舍中固定床位,饲喂后牵至舍外拴系或运动场内自由活动。 4、要求 4.1、建设规模 4.1.1、建场要求 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资源、资金、当地及周边地区市场需求量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技术与经济合理性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4.1.2、建筑规模 本标准所称的肉牛场建设规模分为大、中、小型,存栏肉牛分别为1000头以上、400—1000头、200—400头头。 4.2、建场条件 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4.2.1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和村镇建设发展规划要求。 4.2.2、场址地势高燥、平坦,在丘陵山地建场应选择向阳坡,坡度不超过20度。 4.2.3、场区土壤质量符合GB 15618的规定。 4.2.4、水源充足,取用方便,每100头存栏牛每天需水20t—30t,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5、电力充足可靠,符合GBJ 52的要求。 4.2.6、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 4.2.7、根据当地常年主导风向,场址应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的下风向处。 4.2.8、交通便利,场界距离交通干线不少于200m,距居民居住区和其它畜牧场不少于1000m,距离畜产品加工场不少于1000m。 4.2.9、以下地段或地区不得建场:水保护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严重区、畜禽疫病常发区和山谷洼地等洪涝威胁地段。 4.3、规划与布局 4.3.1、场区规划原则 建筑紧凑,在节约土地、满足当前生产需要的同时,综合考虑将来扩建和改造的可能性。 4.3.2、规划面积 按每头牛18平方米—20平方米计算。 4.3.3、牛场分区 4.3.3.1、建筑设施按生活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布置。各功能区界限分明,联系方便。功能区间距不少于50m,并有防疫隔离带或墙。 4.3.3.2生活管理区设在场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主要包括生活设施、办公设施、与外界接触密切的生产辅助设施,设主大门。 4.3.3.3、生产区设在场区中间,主要包括牛舍与有关生产辅助设施。 4.3.3.4、隔离区设在场区下风向或侧风向及地势较低处,主要包括兽医室、隔离牛舍、贮粪场、装卸牛台和污水池。兽医室、隔离牛舍应设在距最近牛舍50m—100m以外的地方,设有后门。 4.3.3.5、饲料库和饲料加工车间设在生产区、生活区之间,应方便车辆运输。 4.3.3.6、草场设置在生产区的侧向。草场内建有青贮窖池、草垛等,有专用通道通向场外。草垛距房舍50m以上。牛舍一侧设饲料调制间和更衣室。 4.3.4、道路 与外界应有专用道路相连通。场内道路分净道和污道,两者严格分开,不得交叉、混用。净道路面宽度不小于3.5m,转变半径不小于8m。道路上空净高4m内没有碍物。 4.4、工艺与设施 4.4.1、工艺确定原则 4.4.1.1、适用于肉牛肥育的技术要求。 4.4.1.2、有利于牛场的卫生防疫:有利于粪尿污水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环境保护;有利于节水、节能、提高劳动生产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