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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细小病毒病防治技术规范

时间:2010-01-19    点击: 次    来源: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作者:余勇等 - 小 + 大

4.6 免疫档案

疫苗接种后的生猪应建立免疫档案,免疫档案须填写畜主姓名、免疫日龄、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免疫剂量、时间、耳标编号、防疫员签名、畜主签名等内容。

4.7 免疫效果监测

4.7.1 免疫接种后,应进行免疫抗体监测,按照NY/SY152-2000进行免疫效果判定。

4.7.2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种猪场免疫效果进行监测,并指导开展免疫工作。免疫效果监测应记入免疫档案。

5 检疫

5.1 种猪调运:应按照GB 16567进行,猪细小病毒病实验室检验按照NY/SY152进行。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出场(厂、户)种猪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人员进行检疫,检疫合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准予出场(厂、户)。 种猪进场后,须隔离饲养30天,经实验室检查确认为猪细小病毒病病毒野毒感染阴性的,方可混群。

5.2 检疫

按GB/T 16551相关规定执行。

6 监测

6.1 监测对象

各地根据当地(场)本病流行和发病情况,确定不同日龄猪作为监测对象。

6.2 监测方法

采用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方法和病原学方法进行监测。

6.3 监测方式

6.3.1 常规监测

6.3.1.1 监测范围及时间

根据各地(场)的实际情况对猪场定期进行监测。

6.3.1.2 采样比例

监测时种公猪(含后备种公猪)应100%、种母猪(含后备种母猪)按10%~20%的比例抽样;对有流产、产死胎、产木乃伊胎等症状的种母猪100%进行检测。

6.3.2 疫点和受威胁区的监测

按照细小病毒病流行病学的调查范围,对受威胁区的种猪群每周1次进行连续30天临床观察,如出现典型的临床症状,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样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病毒鉴定,根据病毒鉴定结果确定细小病毒病猪群。

6.3.2.1 疫点封锁解除后的监测

疫点内重新使用的猪舍中,应首先饲养未免疫的5头岗哨猪,进行血清学检测;血清学检测分别在重新饲养岗哨动物后7天、14天和1个月时进行。对血清学阳性猪要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检测。如果怀疑或确诊为细小病毒病,按照疫情处置规范执行,如果检测均为阴性可重新恢复饲养。

6.4 监测结果处理

6.4.1 监测结果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6.4.2 及时对监测结果分析、汇总和报告和提出处置意见和落实情况。

7 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

按NY/T 541执行。

8 诊断

8.1 诊断指标

8.1.1 流行病学特点

本病胎儿最易感,发生病变和死亡。出生后感染猪不表现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可通过感染母猪阴道分泌物、尿及其他排泄物、感染的公猪精液排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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