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5-29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阳光网站 - 小 + 大
4.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 指患病马属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马属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散养时,是指患病马属动物所在的自然村(屯);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 疫点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包括病畜发病前3个月经常活动,可能污染的地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疫区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 是指疫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 封锁 疫区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马属动物及其产品出售、转让和调群;繁殖马属动物要用人工授精方法进行配种;种用马属动物不得对疫区外马属动物配种;对可疑马属动物要严格隔离检疫;关闭马属动物交易市场。禁止非疫区的马属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疫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它限制性措施。 4.2.3 隔离 当发生马传贫时,要及时应用临床检查、血清学试验等方法对可疑感染马属动物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将马属动物群分为患病群、疑似感染群和假定健康群三类。立即扑杀患病群,隔离疑似感染群、假定健康群,经过3个月观察,不再发病后,方可解除隔离。 4.2.4 监测 疫区内应对同群马属动物隔离饲养,所有马属动物每隔1个月进行一次血清学监测;受威胁地区每3个月进行一次血清学监测。 4.2.5 扑杀 患病马属动物、阳性马属动物在不放血条件下进行扑杀。 4.2.6 无害化处理 病畜和阳性畜及其胎儿、胎衣、排泄物等按照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 4.2.7 消毒 对患病和疑似患病的马属动物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严格进行消毒;受污染的粪便、垫料等必须采用堆积密封发酵1个月等方法处理。 4.2.8 封锁的解除 封锁的疫区内最后一匹阳性马属动物扑杀处理后,并经彻底消毒等处理后,对疫区监测90天,未见新病例;且经血清学检查3次(每次间隔30天),未检出阳性马属动物的,对所污染场所、设施设备和受污染的其它物品彻底消毒,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由原发布封锁令机关解除封锁。 5 预防与控制 5.1 检疫 异地调入的马属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 调出马属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报检,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应包括血清学检查),合格后方可调出。 马属动物需凭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运输。运输途中发现疑似马传贫病畜时,货主及运输部门应及时向就近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确诊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就地监督畜主实施扑杀等处理措施。 调入后必须隔离观察30天以上,并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两次临床综合诊断和血清学检查,确认健康无病,方可混群饲养。 5.2 监测和净化 5.2.1 马传贫控制区、稳定控制区 采取“监测、扑杀、消毒、净化”的综合防治措施。每年对全县6~12月龄的幼驹,用血清学方法监测一次。如果检出阳性马属动物,除按规定扑杀处理外,应对疫区内的所有马属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和血清学检查,每隔3个月检查一次,直至连续2次血清学检查全部阴性为止。 5.2.2 马传贫消灭区 采取“以疫情监测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每县每年抽查存栏马属动物的1%(存栏不足10000匹的,抽检数不少于100匹,存栏不足100匹的全检),做血清学检查,进行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6 控制和消灭标准 6.1 稳定控制标准 6.1.1 县级稳定控制标准 A、全县(市、区或旗)范围内连续5年没有马传贫临床病例; B、全县(市、区或旗)停止注苗一年后,连续两年每年抽检300匹份马属动物血清(不满300匹全检),经血清学检查,全部阴性。 6.1.2 市级稳定控制标准 全市(地、盟、州)所有县(市、区、旗)均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6.1.3 省级稳定控制标准 全省所有市(地、盟、州)均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6.1.4 全国稳定控制标准 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均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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