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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饲养管理制度

时间:2011-09-23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猪场隔离制度
  商品猪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饲养管理,每批猪出栏后,圈舍应空置2周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杀灭病原,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本场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员、车辆,应进行严格的消毒。
  饲养人员不得随意窜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设备。
  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严禁携带与养猪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区,严禁从生猪有关的疫区购买种猪和草料。
  坚持自繁自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猪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种猪。种猪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患病猪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疾病,确因需要必须从场外请进的兽医,进入生产区产应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猪场消毒制度
  根据生产实际,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确定消毒用的药物及其使用浓度、方法,明确消毒工作的管理者和执行人,落实消毒工作责任。
  做好日常消毒。定期对圈舍、道路、环境进行消毒;定期向消毒池内投放消毒剂,保持有效浓度,做好临产前产房、产栏及临产猪的消毒,同时要严格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
  加强所在圈舍的强化消毒,包括对发病或死亡猪的消毒,在出现个别猪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此处理。
  加强终末消毒。全进全出制生产方式,在猪出栏后,应对全场或空舍的单元、饲养用具等进行全方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或在周围地区发生国家规定的
  一、二类疫病流行初期,或在本场发生国家规定的
  一、二类疫病流行平息后,解除封锁前均应对全场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严格消毒程序。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清扫、高压水冲洗、喷洒消毒剂、清洗、熏蒸消毒或干燥(或火焰)消毒、喷洒消毒剂,转入猪。
  加强环境卫生整洁,消灭老鼠、除杂草,填水坑,防蚊、防蝇,消灭疫病传播媒介。

  猪场免疫及药物预防制度
  应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病学情况对生产的危害,可用疫苗的性能及来源等情况,制定切合农户实际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程序实施免疫预防,建立免疫档案。免疫程序应包括预防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接种的次数,剂量、间隔的时间等。
  对规定的强制免疫的病种,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体弱、有病、没到免疫年龄的猪,补栏后及时进行免疫补针建立档案。牲畜W病免疫,孕猪2个月不宜免疫,但应在孕畜产后7天,仔猪满45日龄后及时进行免疫补针,建立免疫档案,佩带免疫耳标,W病疫苗注射后个别牲畜有严重过敏反应,应备有肾上腺素等紧急脱敏药物。
  严格免疫操作规程冻干苗应在低温冷冻条件下保存,严禁反复冷冻使用,油剂或水剂严防冻结,应在4℃-8℃条件保存。冻干苗按要求的方法进行稀释,稀释后的疫苗应按规定的方法保存和规定时间内使用;保证疫苗注射剂量;注射器械和注射部位严格消毒,保证一畜一个针头,防止交*感染。
  根据当地寄生虫病、细菌性疾病的发生和危害情况,选择最佳驱虫药物,定期对生猪群进行驱虫。使用抗菌药物在生猪可能发病的年龄、疫病可能流行的季节,或在发病的初期对相关猪群进行群体投药预防,防止发病。
  使用的药物应为有国家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产品,疫苗还应是在冷冻或冷藏的条件下保存的产品。

  猪场检疫与疫病监测处置制度
  严格执行调入、调出检疫制度。调入猪必须经过调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调入后应严格执行隔离制度,调出猪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检疫合格者方可调出。严禁随意调入,调入未经检疫的生猪及其产品。
  兽医人员应定期对生猪群进行系统检查,观察生猪群健康状况,做好检查记录。如有疫病发生,进一步调查原因,作出初步判断,提出相应预防措施,防止疫病扩散蔓延,并按规定将疫情情况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严禁迟报、瞒报动物疫情。
  定期对猪群主要传染性疾病进行抗体水平监测,评价免疫质量,指导免疫程序制定,及时发现猪群中隐性感染者,自觉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的监测工作。
  当发现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隔离病猪,并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确诊为一般动物疫病时,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采取隔离、治疗、免疫预防、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配合当地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迅速控制,扑灭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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