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养猪业已逐渐由过去传统的生产方式向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发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大量推广使用。为提高规模猪场的综合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山东省规模化猪场的生产现状与猪场建设经验,特提出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农业大学、莱阳农学院和山东省畜牧兽医总站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林海、宋春阳、曲万文、田夫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猪场建设规模、选址与建场、场区规划与布局、工艺设备、猪舍建筑、配套设施、防疫与环境保护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及改建、扩建的种猪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39-1990村镇建筑高度防火规范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7959-87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规程。 GB 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T17824.3-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设备 GB/T17824.4-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 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DB37/T304-2002规模化猪场生产技术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种猪场 从事猪的品种培育、选育和生产经营,并取得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猪场。 4、要求 4.1 建设规模要求 4.1.1 建场要求 种猪场的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制定的猪的良种繁育体系总体规划布局要求和猪的品种繁育体系结构需要,并符合周边地区种猪市场需求量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4.1.2 建筑规模要求 种猪场的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种猪场建设规模(头) 大型种猪场 中型种猪场 小型种猪场 原种场 >600 300—600 200—300 祖代场 >1000 600—1000 300—600 4.2选址与建场条件 场址选择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4.2.1 符合国家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要求。 4.2.2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和村镇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 4.2.3 场址地势高燥、平坦,在丘陵山地建场地应尽量选择阳坡,坡度不得超过20°。 4.2.4 场区土壤质量符合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4.2.5 猪场水源充足,取用方便,便于防护,水质符合GB5749的规定。 4.2.6 交通便利,电力可靠,粪尿污水能就地处理或利用。 4.2.7 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 4.2.8 场址根据当地常年主导风向,位于居民区及化共建筑群的下风向处。 4.2.9 场界距离交通干线不少于1000米;距居民居住区和其它畜牧场不少于2000米。 4.2.10 以下地段或地区不得建场:水保护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严重畜禽疫病常发区及山谷洼地等易受洪涝威胁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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