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牛、羊、鹿、骆驼。 2.2 检疫对象 2.2.1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2.2.2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 2.2.3 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2.2.4 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反刍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反刍状态、排泄物状态等。 4.3.1.2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 4.3.2.1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4.3.2.2 孕畜出现流产、死胎或产弱胎,生殖道炎症、胎衣滞留,持续排出污灰色或棕红色恶露以及乳房炎症状;公畜发生睾丸炎或关节炎、滑膜囊炎,偶见阴茎红肿,睾丸和附睾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鲁氏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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