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切实做好评估验收工作。主要包括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前后的评估验收。在建设前,各省应对建设区域的自然条件、畜牧业养殖水平、动物疫病状况、贸易需求、经济能力以及建设方案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农业部备案,各省已经开展实施区域化管理的,尽快将建设情况报农业部备案。在建成后,无疫区建设单位应按照我国当前已有的评估制度和评估程序开展自我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适时申请国家评估验收工作。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将纳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并予以公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立法工作,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实施条例制定,进一步明确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主体、区划类型、财政和技术保障措施、市场准入机制、评估认可机制等。 (二)加强组织管理。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畜牧兽医部门牵头,发改、财政、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无疫区建设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及时协调建设无疫区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政策扶持。加强无疫区建设投入,制定生物安全隔离区企业在税收等方面鼓励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等部门支持,在安排政策经费项目时,向无疫区建设倾斜。 (四)加强队伍保障。建立健全各级兽医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能,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兽医队伍培训,建立适应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机构和队伍。 (五)加强流通控制。活畜禽长途调运,加大了动物疫病的传播风险。各无疫区建设单位应按照无疫区建设要求,严格控制无疫区外的易感动物引入,建立健全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准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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