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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0-06-14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农业部办公厅 - 小 + 大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按照OIE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原则和我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要求,借鉴世界上畜牧业发达国家区域化管理经验,结合当地畜牧产业特点、动物防疫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分阶段、分区域对严重威胁危害畜牧业发展及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建立健全无疫区及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和评估认可机制,从点到面压缩重大动物疫病流行区域和范围,逐步消灭重大动物疫病,提升动物卫生防控能力和水平,使我国畜牧业发展水平和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相协调,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动物产品国际贸易,确保畜产品公共卫生安全,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增效。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各地应根据当地自然地理条件、贸易需求、动物疫病状况和流行病学规律,结合畜牧产业特点、动物防疫工作基础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遵循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和国家区域化管理相关标准、原则和要求,科学设计,合理规划布局,制定可行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应优先将畜牧业主产区、养殖密集区和大型畜牧业龙头企业纳入区域化管理范围,选择相应的区域化管理模式,选择一种或几种重大动物疫病开展无疫区或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并根据动物疫病流行情况,选择相应防控策略,建立免疫无疫区或非免疫无疫区。
        2.完善措施,依法实施。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应根据不同地区特点,按照OIE有关原则及我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科学的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措施,分区域逐步控制和净化重大动物疫病。为保证无疫区建设有法可依,应在有关国家法律及农业部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区域化管理地方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制度,明确区域范围、类型、疫病种类和保障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实施区域化管理,开展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工作。
        3.明确责任,稳步推进。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是《动物防疫法》规定各级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机制制度,按照属地管理、政府负责的原则,各地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林业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无疫区建设组织协调机制,大力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根据不同地区特点、不同区域化管理模式及建设目标,完善区域化管理措施,规范无疫区建设。对条件成熟的无疫区,及时申请国家评估,适时推动国际认可。
        (三)目标
        从2010年开始,用五年时间,科学制定并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划,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分阶段分病种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进行区域控制和净化,全面推进无疫区建设。对现有无疫区示范区和各省无疫区开展国家评估验收,选择部分有条件的集约化畜禽生产企业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试点,建立健全与国际接轨的动物疫病区划评估认可机制;对通过国家评估认可的无疫区,申请OIE评估认可。从2015年开始,按照“建设一片,巩固一片,扩大一片”的原则,将毗邻同类型无疫区逐步整合,科学规划,增加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疫病种类,扩大无疫区建设范围,逐步建立跨省区连片无疫区,逐步将国家级种畜禽场、国家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场和国家级龙头企业等纳入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范围,从源头上控制和净化畜禽疫病,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畜产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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