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7 种公猪 7.3.7.1 种公猪饲喂原则按不同体重确定一个适中的日粮饲喂水平。 表3 不同体重种公猪喂料量推荐表(略) 环境温度低于20oC,每低1℃,每天增加100g饲料供给量,配种日再加喂100g饲料。公猪的日粮配制可参照哺乳母猪期日粮。 7.3.7.2 后各公猪经过性能鉴定后在180日~210日龄编入种群,并进行配种前的调教。初配年龄通常为300日~360日龄,体重达125kg~150kg。 7.3.7.3 配种频率过高或过低会影响公猪的繁殖力,l 岁以上的成年公猪配种频率为每周3次~5次,1岁以下的为1次~2次。 7.3.7.4 成年公猪应单圈饲养,防止互相斗殴受伤。 7.4 生产指标 7.4.1 母猪品种分为长 大(长白×大约克)、长 上(长白×上海白)。外 本(长白、大约克、皮特兰或杜洛克×太湖猪)、终端父本均为外来品种。生产阶段按猪群周转分为生产母猪、哺乳仔猪(哺乳期21天、28天35天)、保育猪、育肥猪。 7.4.2 繁殖指标 繁殖指标见表4。(略) 7.4.3 生长育肥指标 生长育肥指标见表5。(略) 7.4.4 饲料报酬 饲料报酬见表6。(略) 7.5 优质肉猪与产品安全生产 7.5.1 商品肉猪在适宜的饲养期内,二外一本杂交肉猪上市体重在82 kg-90kg,胭体瘦肉率达56%以上;外来品种间杂交及四品种杂交肉猪上市体重在90 kg-100kg,胭体瘦肉率达60%以上。 7.5.2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对人体有害的产品作为饲料添加剂促生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便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休药期(见本规范8.7.4) 7.5.3 推行种猪氟烷基因等与肉质有关的测定工作,及时淘汰携带有灰白水肉和暗红硬质向基因阳性的种猪。 7.5.4一从饲料选择上注意防止黄膘肉。 7.5.5 防止自肌肉,在饲料中缺少维生素E和硒元素时,或肉猪骨骼变性,肌肉发白时应及时予以纠正。 8 动物防疫 8.1 防疫管理 8.1.1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GB/T17823-1999的各项规定,落实动物防疫措施。 8.1.2 提倡“全进全出”的猪群流动模式,建有隔离猪舍。 8.1.3 建立场长、兽医技术人员和饲养员防疫卫生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 8.l.4 猪场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更衣消毒室、兽医诊断室、药房等防疫设施,有条件的场应开展主要传染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8.1.5 建立免疫接种、抗体监测、疾病诊疗、检疫、消毒、疫苗和药品的进货、保管和使用记录以及病死猪剖检(送指定单位)、无害化处理记录等资料档案。记录应保持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8.1.6 落实灭鼠、灭蚊、灭蝇工作计划和措施,禁止其它家畜、禽、犬、猫等动物进入场内。场内食堂不得外购猪肉及其产品。 8.1.7 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区(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尽快控制、扑灭疫情。 8.1.8 规范引种程序,引入种猪按照GB16567及其它相关要求执行,必须进行隔离饲养并加以疫情监测,经检查确定为健康猪后,方可混群饲养。 8.1.9 猪只出场,必须经所在地兽医部门的检疫员按照GB16549规定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凭证上市或运输。 8.1.10 场内饲养、技术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8.1.11 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场内应遵守本场的防检疫规章制度。疫病流行期间或受疫病威胁期间,严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 8.2 疫病控制 8.2.1 根据《上海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疫病控制目标,猪场应制定相应的控制疫病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8.2.2 日常健康检查 对于群饲和舍饲猪,饲养员和兽医每天必须对所有的猪只进行检查。所有疑似发病或受伤猪必须立即接受诊断、治疗。 对疑似发失传染病的猪只,必须立即隔离,通知动物防疫机构,并将疫病确诊所需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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