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自繁自养规模化养猪场的高效生产和优质商品猪的饲养管理技术及设施要求。 1.2 本规范适用于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自繁自养规模化养猪场的生产管理、疫病控制以及商品猪的优质、安全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824.1—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建设 GB/T 17824.2—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经济技术指标 GB/T 17824.4—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T 17823—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 16569—1996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T 252—2000 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或原料)产地环境标准 3 定义和术语 3.1 自繁自养规模化养猪场是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实行集约化、高效率,连续均衡生产的专业化养猪场。 3.2 主要技术指标的计算 全年分娩窝数 3.2.1 猪场分娩指数=────────── 全年月平均母猪数 保育期末(63日龄)幼猪成活数 3.2.2 仔猪保育率(%)=─────────────────×100 断奶时仔猪数 育肥猪出栏数 3.2.3 育肥率(%)=──────────×100 保育期幼猪数 3.3 无害化处理 将病死猪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屠体或其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的要求。 3.4 隔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一、二、三类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不同规定,分别采取扑杀、隔离、防治、净化等措施。 3.5 免疫程序 根据各种疫(菌)苗的免疫特性及养猪场环境状况合理地制订预防接种的计划。 3.6 饲料添加剂 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3.7 饲料药物添加剂 指为预防、治疗猪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3.8 全进全出 将一栋内的所有猪只同时转进或转出,这样可有效切断疫病的传播途径,防止病原微生物在群体中形成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3.9 休药期 猪只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产品(肉、内脏)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4 基本要求 4.1 猪场建设应符合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划和布局的要求。 4.2 场址选择、总体布局、建设规模参照 GB/T17824.l-1999的规定执行。 4.3 基础设施 4.3.1 猪舍 4.3.1.1 猪舍区建有种公猪舍(含后备公猪舍)、轻生胎母猪舍(含后备母猪舍)、妊娠母猪舍、分娩哺乳猪舍、保育猪舍、育肥猪舍和装卸猪台。开展人工授精的养猪场应有精液处理室和配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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