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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应对外来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对我国启示

时间:2010-06-03    点击: 次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美国动植物检疫工作在法律授权下向国外做了最大限度的延伸,在境外构建了三层疫情防御体系:第一层是在欧洲、亚洲和南美等主要贸易伙伴国设立办公室,处理贸易中存在的检疫问题;第二层是向加勒比地区提供大量经费用于疫情的监测及防治,构建动植物疫情防御体系,以免疫情随货物传入美国本土;第三层是与加拿大、墨西哥两个最大的贸易伙伴建立密切的动植物检疫合作项目,尤其是针对墨西哥,不仅提供其国内有害生物防治的部分经费,而且在边境还建立了完善的有害生物监测体系,构建了动植物疫情陆上防御体系,防止动物疫情通过边境贸易和自然传播传入美国本土。
  五、对我国的启示和应对措施
  (一)加强管理体制建设
  1.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对动物疫病防控的先进经验,逐步理顺我国的兽医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的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队伍,强化兽医能力,解决部门职能的交叉问题,强化动物疫情应急反应机制,将动物疫病防控与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动物福利、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兽医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好我国颁布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规定要求,强化部门间的联动作用,确保制定和实施可靠的疫情应对方案,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和外来动物疫病早期预警和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动物疫病监控和扑灭计划的稳步推进。
  2.鉴于我国动物疫病防疫工作由多部门分头管理的现状,在管理模式上可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管理模式,划分境外控制、口岸检疫和国内防疫三个环节。按照目前我国部门分工的特点,境外控制由农业部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负责制定检疫政策和准入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具体执行;口岸检疫由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下属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细化和执行检疫准入政策和条件;国内防疫由农业部门统一负责,包括进口种畜禽的后续跟踪等。对境外控制和口岸检疫实行以国家垂直管理为主、地方配合为辅的管理模式,确保国家政策得到有效执行,追求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国内防疫以地方为主、中央督查的模式进行,最大程度地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有关各方的作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为基础,制定和完善配套的法规,包括检疫准入条件、检疫名录、禁止携带/邮寄物名录、疫病监控计划、禁令公告等,以检疫规程和技术规范标准为技术支撑,建立我国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应对外来动物疫病的综合防控能力和水平。
  (二)更新和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1.根据国内动物疫情疫病形势和贸易的发展形势,建立定期审查和修订法律法规制度,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遵循WTO的《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SPS协议),考虑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准则和建议,对我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并在此基础上完善配套法规;制定和完善进境动物检验检疫市场准入制度,包括风险分析机制、双边和多边磋商机制、检疫审批制度、境外预检制度、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等;进一步完善风险预警、快速反应机制和国家重大外来有害生物应急预案;建立重大措施决策的审议、听证制度;及时修订进境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和禁止进境物名录;积极研究和参与国际动物检验检疫标准的制定,进一步明确标准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地位,进一步完善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和检疫处理制度。
  2.在进出口动物检疫方面,国家兽医体制需要有足够的能力和立法作为支持,以保证对进口动物及其产品和其他能带入动物疫病物质的控制。在进境检疫方面,应增加涉及生物安全的内容,对危害食品安全、动物安全、人体健康等有毒有害物质提出相应的检疫要求,同时考虑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整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检疫法,对动物疫病统一分级并统一疫病名录和防控计划及标准,使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更具操作性。
  (三)加强实验室建设,提升技术实力
  对于实验室能力建设,应与进口大中动物和其他主要业务分布相配套,整合现有的实验室格局,建设一批区域重点实验室,尽可能地辐射区域业务的需求,在原有基础好、技术实力雄厚的实验室中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实验室,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闲置浪费。加快培养一批国内外知名专家,加大对区域重点实验室的支持力度,通过国家科研项目带动和扶持有实力、有特色的研究项目,尽快提升实验室的技术能力,争取在国家或国际参考实验室上有大的突破。
  (四)加强风险分析和检疫准入工作
  1.应成立常设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引进动物及其产品开展必要的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分析结果制定每种动物及其产品应控制的疫病名录和控制计划,并及时进行修订。对每种控制疫病确定其控制水平,以及降低评估检测方法本身带来的风险,确定最大的保护水平,广泛征求国内科研机构的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
  2.对于进口动物及高风险动物产品,应按照国际惯例,指定在有检疫能力和设施的口岸进口,将风险降低到最低水平。重点监控高风险产品,结合国内外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最新动态、研究成果和国家宏观管理需要,制定适当的进口检疫准入条件,对引进的每种动物及产品确定统一的保护水平和进口要求,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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