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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知识问答100题

时间:2009-08-23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55、动物屠宰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需要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1)场所的位置于居民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清洗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56、动物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内容有那些?

答:动物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内容有以下几项:

(1)动物宰前检疫监督:

一是动物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免疫标识收购、入场;

二是经现场健康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分圈管理,防止交叉感染;三是待宰管理,动物进入屠宰场进行12小时以上休息和停饲,减少应激反应。

四是严格监督检疫,做好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的登记记录,妥善保管检疫证明和存根。

(2)宰后检疫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动物的头部、肉尸、内脏等必检部位和项目实施检疫。

(3)检出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理

(4)使用动物卫生证、章的监督

(5)消毒工作的监督

57、什么是无害化处理?

答:无害化处理是指用化学、物理及其他方法消除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病害因子的强制措施。无害化处理也适用于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污水及其他相关物品。

58、动物检疫的分类?

答:根据实施检疫的环节,动物检疫分两类: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59、什么情况下,要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答: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包括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污水及其他相关物品。

60、屠宰动物依法应当办理哪些检疫?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屠宰动物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取得官方兽医签字或者盖章后的检疫证明和附具有检疫标志的动物才能准予进入屠宰场屠宰。

61、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98、什么是官方兽医?什么是执业兽医?

答: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99、官方兽医执法行为规范的规定是什么?

答: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00、《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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