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 ) 27.屠宰、 或者运输动物以及 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 28.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不需要提供检疫证明。 ( ) 29.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 ) 30.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 ( ) 31.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 32.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 )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 ) 34.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 ) 3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 ) 36.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 ) 37.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38. 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 ) 39.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管理办法,由国务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 ) 4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上一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 ) 41.市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 ) 42.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 ) 43.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可以重复检疫。 ( ) 44.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不需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 ) 45.,跨省、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 、胚胎、种蛋的,不用办理审批手续。 ( ) 46.未经检疫,不得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 ( )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 )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 ) 49.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 ( ) 50.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 ) 51.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免疫合格证》制度。 ( ) 52.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 ) 53.《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格式由农业部制定。 ( ) 54.发放和考核审验《动物防疫合格证》可以不按国家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 ) 55.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和疫情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措施。 ( ) 56.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发展变化等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 ) 57.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城市规划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 ) 58.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易感动物实行强制免疫。 ( ) 59.规模化饲养场鸡、鸭、畜可以混养。 ( ) 60.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应当主动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 ) 61.重大动物疫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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