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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层执法力量薄弱,专业设备资源缺乏 农业执法关乎百姓切身利益,对执法人员素质、数量、装备配置、技术水平要求都很高,A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涵盖种子、农资、农机、动物卫生监督等多项工作,但执法人员仅有几个,人员配备不足,力量比较薄弱。大部分人员非法律专业,且基层工作又多又杂又乱,农业执法培训机会和时间较少,对农业法律知识不熟悉,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处理案件能力明显欠缺。办公条件及办案设备更是简单、简陋,仅有30m2的办公室和简单的办公设施如桌椅、电脑、打印机等,无专用车辆及必要的执法设备,接到案件线索和日常监督检查都要向机关事务局申请派车,使随机性、偶然性很强的执法行为变成被动执法、等着执法,严重影响了执法效力。 2、产生问题的原因 2.1 领导重视不够,综合执法改革相对缓慢 相关部门对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工作重视不够,思想认识和工作措施不到位,只是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1号)简单地落实,划转了人员,组建了队伍。但在解决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的身份、编制、装备、经费等细节工作进展缓慢,难以形成高效农业综合执法环境和专业的执法队伍,造成了有法难依,执法不力的不良局面。 2.2 简单“一刀切”,忽视动物卫生监督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关系 动物卫生监督最大的特点是专业性,需要具备兽医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担任。一些机构在推进落实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中,混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和动物卫生监督的关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能,是规范农业生产,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手段,动物卫生监督等行业管理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提供标准和技术服务,二者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没有充分认识到动物防疫监督和执法的内在逻辑以及相关工作的连续性,撤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取消官方兽医的行政执法资格,弱化动物卫生监督职能和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一定程度上创造了从事畜禽养殖、贩运、屠宰人员投机钻营,乘机违法的环境。 3、建议 3.1 理顺完善执法机制,明确职能分工 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机构性质统一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名称,明确单位性质,提升行政地位,树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权威形象。解决执法人员的身份,明确工作方向,提升执法效力,为衔接配合落实三项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 3.2 合理定编,壮大执法队伍 农业执法,特别是《动物防疫法》执法面宽量大,往往要深入到养殖一线调查取证,没有足够的人力资源保障,难以提升执法效力,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3.3 理顺综合执法与行业管理的关系 行政许可、技术推广、检测检疫等服务职能是行业监管的主要组成部分,为综合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标准和依据。行业管理需要法律震慑为后盾,依法执法需要行业管理为支撑,二者要明确各自职责,紧密协作,使农业部门形成了执法合力,达到执法与服务“双赢”的效果。 3.4 下放执法权力,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委托执法权限,如日常行政检查权、调查取证、临时查扣违法工具等相关职能,细化明确二者责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再按属地管理原则,吸纳素质高,能力强,具有敬业精神的乡镇畜牧兽医站官方兽医为乡镇执法成员,行使《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的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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