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实际运输畜禽数量与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不符有哪些情况?处理处罚规定是否一致? 答:实际运输畜禽数量与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不符主要有两种情况,分别是实际运输畜禽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规定不同。 一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部分,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此项规定仅针对实际运输畜禽超出检疫证明载明数量的部分,而不是运输的全部畜禽。 二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建议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4、《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6、《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7、《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8、《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9、《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10、《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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