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2023年上半年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日期:09-14 作者:佚名- 小 + 大

【编者按】为推动畜牧兽医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各类畜牧兽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警示作用,营造畜牧兽医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2023年8月31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从各地报送的2023年上半年行政处罚案例中选取了14个典型案例,现予公布,典型案例如下。

一、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济南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根据济南市2022年饲料兽药和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查结果,济南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经营的全价幼年期犬粮饲料产品EPA+DHA项目不合格。2023年2月7日,济南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济南市槐荫区农业农村局对济南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产品,违法所得240元。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规定,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本案系对宠物饲料抽检结果不合格后追溯检查的典型案例。监管单位落实饲料市场监管责任,对市场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抽检,检测结果及时通知执法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形成检打联动良性循环,有力震慑了销售不合格宠物饲料的违法行为。

二、威海市农业农村局查处XX宠物服务(山东)有限公司使用假兽药案

根据群众举报,XX宠物服务(山东)有限公司使用假宠物疫苗,2023年2月15日,威海市农业农村局对XX宠物服务(山东)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已拆封的“卫佳伍”疫苗34瓶和“卫佳捌”疫苗21瓶,上述2种疫苗标签上的信息与“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登记信息不符,且该公司无法提供疫苗的来源和使用记录。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上述产品应按假兽药处理。威海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兽药管理条例》在动物诊疗行业中的再延伸,由于受到有效药物靶向性、手术用药限制、非食用畜产品等多种因素影响,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和人用药占据宠物诊疗行业用药的不小份额。随着动物诊疗行业的发展,宠物兽药使用不当的问题屡有发生,个别诊疗机构违规使用兽药的行为日益隐蔽。在使用环节开展兽药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迅速检打联动,惩处违法行为,是破解同类问题的有效途径。

三、烟台市开发区海洋经济发展局查处XX动物医院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案

根据群众举报,XX动物医院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2023年3月6日,烟台市开发区海洋经济发展局对烟台开发区XX动物医院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医院处于营业状态,该医院仅能提供2016年纸质版病历46份,未能提供自2017年起至今的病历。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烟台市开发区海洋经济发展局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几年随着动物诊疗行业的不断发展,动物诊疗机构数量不断增加。由于部分机构缺乏行业自律性和相关法律常识以及个别地方监管跟不上,导致个别动物诊疗机构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行为乱象和相关民生热线投诉日渐增多。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加大动物诊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和普法教育力度可有效减少动物诊疗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烟台市芝罘区农业农村局查处XX宠物店经营未经检疫宠物案

根据群众举报,XX宠物店出售带病宠物,2023年2月16日,烟台市芝罘区农业农村局对到XX宠物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宠物店售卖的宠物狗没有动物检疫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烟台市芝罘区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经检疫宠物行为,并处以货值1700元的30%以下罚款(共计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销售未经检疫宠物的经典案例。猫狗等宠物的交易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此类涉及活体动物的买卖交易,经营者在交付所出售的活体动物时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提供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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