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福建连城县一养猪场水污染物排放超标被罚11.5万

日期:09-15 作者:佚名- 小 + 大

福建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对 连城县一养猪场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1.5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连城县宣和曹*成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C

经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1日,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宣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双随机检查,检查时曹*成、曹*祥在场并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向曹*成、曹*祥亮证表明身份。经查,你单位为保留猪场,核定生猪养殖最高限量260头,目前养殖生猪约250头。你单位与连城县宣和曹*祥养猪场合建设一套污水处理设施,养猪废水处理工艺为:养猪废水-干湿分离-沼气池-曝气池-吸纳地-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由你单位负责日常运行管理。检查时,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养猪粪污经干湿分离滤床处理后进入沼气池+曝气池+吸纳地处理后外排,龙岩市连城监测站技术人员在吸纳地下方左侧排水沟处、汇入农灌溉渠处、农灌渠内各采取水样1瓶,现场采样记录表由曹*成和曹*祥签字确认。根据2023年6月29日龙岩市连城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连环监测[2023]第38号)显示,你单位2023年6月21日的外排废水中氨氮浓度为211mg/L(超标1.64倍),总磷浓度为50.5mg/L(超标5.31倍)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5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21日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附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对你单位检查时相关情况。

2.采样记录表复印件1份、龙岩市连城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连环监测[2023]第13号)1份,证明现场采样监测情况。

3.2023年7月4日和7月10日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曹*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3年7月4日对连城县宣和曹*祥养猪场负责人曹*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7月3日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违法事实。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相关材料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5.你单位提供的曹*成身份证复印件1份、曹*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相关人员情况。

你经营的养殖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龙连环罚听告字〔2023〕8号),明确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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