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种禽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2.1.1 种禽 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种鸡、种鸭、种番鸭、种鹅等种禽。 2.1.2 种蛋 本规程规定种禽的种蛋。 2.2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马立克病、禽痘、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种禽 3.1.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3.1.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1.3 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1.4 临床检查健康。 3.1.5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1.6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禽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隔离观察符合规定。 3.2 种蛋 3.2.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3.2.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2.3 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3.1.3?3.1.5的规定。 3.2.4 收集、消毒记录完整。 4.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4.1.1 种禽 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4.1.1.1 检疫申报单。 4.1.1.2 需要实施检疫种禽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 4.1.1.3 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1.1.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1.5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禽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隔离观察记录及饲养场或隔离场出具的《种禽隔离检查证书》(附录2)。 4.1.2 种蛋 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当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4.1.2.1 检疫申报单。 4.1.2.2 需要实施检疫种蛋供体动物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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