沼气工程产生的沼渣还田利用或基质化利用的,宜通过堆肥方式进行后续处理。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沼渣日产生量+辅料添加量)(立方米/天)×发酵周期(天),确保充分发酵腐熟,处理后蛔虫卵、粪大肠杆菌、镉、汞、砷、铅、铬、铊和缩二脲等物质应达到《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利用沼气发电或提纯生物天然气的,根据需要配套沼气发电和沼气提纯等设施设备。 6 其他 6.1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参照本指南制定符合本地降雨规律、施肥习惯的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科学确定设施贮存周期等要求。 6.2农业农村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自本指南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 1.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参考值 2.畜禽养殖场(户)堆(沤)肥设施发酵周期参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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