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 浙农牧发〔2022〕9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简称《规模标准》,详见附件1),现印发公布,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畜禽养殖场备案的规模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农业农村部未规定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种类按《规模标准》执行。 二、符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应依法依规做好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领等工作。 三、符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应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具体规模折算系数按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规模折算系数(附件2)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修订后,执行新标准。 四、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6日起施行。 附件: 1.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2.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规模折算系数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16日 附件1 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一)生猪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 (二)奶牛设计存栏100头以上 (三)肉牛设计年出栏50头以上 (四)羊设计年出栏/存栏500头以上 (五)蛋鸡设计存栏10000只以上 (六)肉鸡设计年出栏30000只以上 (七)蛋鸭设计存栏2000只以上 (八)肉鸭设计年出栏10000只以上 (九)鹅设计存栏1000只以上 (十)鸽子设计存栏5000只以上 (十一)鹌鹑设计存栏50000只以上 (十二)兔设计存栏500只以上 附件2 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规模折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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