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质审核 1、审核时限 海关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未能在规定期限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海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审查和考核。经审核、考核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公布。审查不合格,不予注册登记。 2、资质期限 出境饲料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满5年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前3个月向海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3、对外注册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登记企业需要对外注册的,由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书面上报推荐意见,直属海关组织审查,审查合格的,上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组织进行抽查评估后,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后,注册登记生效。 4、监督管理 海关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环境卫生; (2)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3)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的有效性; (4)原辅料或者其供应商变更情况; (5)包装物、铺垫材料和成品库; (6)生产设备、用具、运输工具的安全卫生; (7)批次及标签管理情况; (8)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内容; (9)《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录情况。 三、申报、检验检疫及放行 海关根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及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对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检验检疫。 1、饲料出口前申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出口前,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凭借贸易合同、出厂合格证明等单证向海关进行出口前申报。 2、送样检测。受理申报后,海关根据系统指令实施现场查验,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样检测。 3、检验检疫合格。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电子底账、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单证。 4、检验检疫不合格。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予以放行;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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