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动物防疫监督检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动物防疫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有力防控动物疫病、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等机构和人员,依法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对与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相关的活动和动物诊疗活动相关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监督检查结论负责。 一、工作机制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风险分级、量化管理”的原则,采取网格化管理模式,划片分区,责任到人的日常监督和“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一)分级负责,量化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依据监管对象的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管理水平、规范程度和履行主体责任情况,以及一旦发生问题造成危害的大小等情况,制定评价指标办法,组建评价专家组,开展风险分析评价,确定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明确不同风险等级的监管频率,强化对风险大、隐患多的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划片分区,责任到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实际,对辖区进行划片分区,确定各片区防疫监督责任人和责任领导,负责对片区内监管对象依据不同风险等级开展防疫监督工作,要确保每个监管对象有一名防疫监督责任人和一名责任领导。各监管对象的防疫监督责任人、责任领导及各片区防疫监督责任人、责任领导的职责和责任应当以文件的形式确定。 (三)强化监督,抓好落实。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省级每年至少开展2次、市级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县级每月至少开展1次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日常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做到全覆盖。坚持以问题突出、风险高、隐患大的区域和领域为重点,加大防疫监督检查力度,充分运用监管信息,采取飞行检查等方式,提升防疫监督实效。 (四)智能监管,提高效能。通过河南智慧兽医云平台和手机客户端“豫牧通”,实现信息化全程监管。已经实施信息化管理的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场、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各种档案记录,以系统数据信息为准;没有管理系统的,查阅纸质档案记录。加强省市县三级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强化畜禽“点对点”调运。加强培训,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与应用。建立动态监管对象目录库,实现“豫牧通”现场调取监管对象基本信息,填写监督日志,并实时反馈监管对象,提升监管效能。 二、监督内容 (一)动物饲养场所。重点检查动物防疫条件,防疫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情况;无害化处理情况;引入动物隔离观察和调出动物检疫申报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屠宰加工场所。重点检查动物防疫条件,防疫制度(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建立及落实情况,非洲猪瘟自检、申报检疫、无害化处理及官方兽医派驻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重点检查动物防疫条件,消毒、无害化处理台账、病原学检测、人员防护、交接手续、原料来源记录、产品去向登记等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3)。 (四)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重点检查实验室备案;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的处置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保存菌(毒)种和样本问题。具体内容见附件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