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27号),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我省生猪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生产大幅波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保障猪肉基本自给为目标,建立预警及时、措施精准、响应高效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不断提升生猪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形成长期稳定的猪肉供应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推进乡村振兴。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县级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制度,逐级压实责任,细化“三抓两保”(抓产销大市、养殖大县、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保规模猪场数量底线)任务,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用5—10年时间,基本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产业竞争力大幅提升,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市场周期性波动得到有效缓解,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持续增强,我省猪肉基本实现自给。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按照农业农村部《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要求,结合《四川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设定我省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400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低于360万头。结合各市(州)产业发展布局重点,确定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附件1);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各市(州)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监测数据测算得出。(农业农村厅负责)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发预警函。农业农村厅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市级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甘孜州、阿坝州除外)。(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市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当全省能繁母猪存栏低于360万头时,农业农村厅应及时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启动省级调控机制,制定落实省级调控措施。(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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