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区域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的管理,发挥其在动物疫病防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是指农业农村部确定的承担特定动物疫病最终确诊和复核等相关工作的实验室。一种动物疫病只确定一个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 本办法所称国家兽医专业实验室,是指农业农村部确定的承担特定动物疫病检测研究等相关工作的实验室。 本办法所称国家兽医区域实验室,是指农业农村部确定的承担一定区域特定动物疫病检测研究等相关工作的实验室。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实验室的确定、业务指导和评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对其在特定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等相关工作及运维经费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的主要职责与任务包括: (一)负责特定动物疫病的最终确诊和复核,并按规定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完成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下达的特定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等任务,并按规定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三)研究、提供检测和诊断特定动物疫病的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筛选评估特定动物疫病疫苗生产所用菌(毒、虫)种、株,制定特定动物疫病诊断等标准; (四)收集、整理、分析特定动物疫病流行病学信息,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提供特定动物疫病防控策略、措施等建议,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五)承担特定动物疫病诊断防治技术研究; (六)承担特定动物疫病检测、诊断等技术咨询、指导和培训; (七)承担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国家兽医专业实验室的主要职责与任务包括: (一)完成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下达的特定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等任务,并按规定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研究检测和诊断特定动物疫病的标准物质和标准样品,研究特定动物疫病诊断方法,筛选评估特定动物疫病疫苗生产所用菌(毒、虫)种、株,制定特定动物疫病诊断等标准; (三)收集、整理、分析特定动物疫病流行病学信息,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提供特定动物疫病防控策略、措施等建议,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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