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的申请、受理、审查、发证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职责】农业农村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条件】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七)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六条【信息化建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在网站上公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的要求、审查流程和审查结果。推行网上审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审查申请。推行颁发生猪定点屠宰电子证书。 第七条【便民服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前,可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计方案、地理位置图、厂区平面布局图、屠宰车间设计图、屠宰工艺设计图及拟配置主要设施设备清单等材料,以书面形式咨询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书面咨询后,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章 审查与发证 第八条【提交材料】生猪屠宰厂(场)建设竣工后,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申请表》;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地理位置图、厂区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屠宰车间设计图和工艺流程图; (三)近六个月内水质检测报告(市政生活饮用水水源需提供供水合同); (四)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含对应健康证明或健康证明编号); (五)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含对应健康证明、考核合格证明或相应编号); (六)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如无无害化处理设施需提供);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减免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通过数据共享从相应部门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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