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河南省7部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10-30 作者:佚名- 小 + 大

(六)持续优化环境管理服务。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动态监测,原则上禁养区划定5年内不做调整,各地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不得以行政手段对养殖场户实施强行清退。对确需依法清退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并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有计划搬迁或关闭,切实保障养殖场(户)合法权益。深入推进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按规定实行审批。加强工作信息对接共享,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将审批、登记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

(七)强化全产业链监测预警。根据实际需要,扩大生猪生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点,加大经费投入,提高监测预警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加强数据的采集分析预警,建立完善信息会商和发布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突发性问题。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方向。(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郑州海关、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十四五”期间,全省能繁母猪存栏量稳定在400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少于370万头,后续根据猪肉消费和母猪繁殖率等变化动态调整。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建立异常变化自动触发调控机制,当月度同比变化率超过5%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生猪养殖场户加快补栏二元母猪或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合理区间。(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稳定规模猪场存量。继续将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户)纳入全国和全省生猪养殖场系统备案,加强动态监测,确保规模养殖场户数量总体稳定。对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挂牌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出栏3000-10000头养殖场,挂牌建立省级调控基地。各地对挂牌基地应建立台账,确定专人负责指导帮扶,并在项目资金、贷款融资、用地环保等政策上优先扶持。(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生猪产能分级调控责任制。严格落实生猪稳产保供“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养殖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下达到各省辖市、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各地要制定本地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省级定期组织对各地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继续落实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支持生猪产业发展。生猪产能调控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范围。(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政策调控保障。当本地区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同比减少10%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要发挥支农、支小再贷款引导作用,支持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各地可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贴息补助。能繁母猪存栏量在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地要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防范生产大幅下降。省财政将结合各地全年落实稳定生猪产能和资金投入情况,在安排下一年度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完善现有财政生猪综合支持政策,各地生猪稳产保供扶持政策措施可根据实际需求在生猪产业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猪肉储备调节。落实《河南省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 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实施预案》,保有一定数量的政府猪肉常规储备,适时开展临时储备,保持必要调节能力。根据不同预警情形,及时启动省、市储备肉投放或增加临时收储等响应措施,有效调控市场异常变化。(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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